@所有投行,监管拟修订私募债承销负面清单,细化完善城投及地产类项目承接限制

2022-08-26 00: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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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报·中证金牛座记者独家获悉,中国证券业协会日前就修订《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接负面清单指引》征求券商意见。据悉,中证协此前已先后通过书面、会议等形式征求了部分行业机构、投资者意见,形成了征求意见稿。券商需于6月17日下班前向中证协报送反馈意见。修订后的《负面清单指引》正文共七条,较原办法修订两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接负面清单》共十八条,此次修订十条,新增两条。

具体来看,负面清单(征求意见稿,下同)调整了对特殊行业或类型发行人的承接限制:

一,将存在超过净资产10%的金额重大投资项目逾期或违约等明显减值情形且未足额计提减值准备的以金融类投资为主业的控股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纳入负面清单,规制相关主体虚增利润的行为。

二,为引导城市建设企业规范融资,细化了城市建设企业类项目纳入负面清单的具体情形——本次发行新增地方政府债务的城市建设企业;来自于地方政府的非经营性应收款项超过总资产30%且当次申报额度超过最近一年所属地方财政收入的的城市建设企业;所在地方政府债务负担较重、财政能力与负债不平衡的城市建设企业。

三,完善了房地产企业项目纳入负面清单的情形——在现有规则基础上,增加“资产负债结构明显不合理,流动性压力较大、杠杆水平过高和偿债能力不足,或存在重大负面舆情或风险事件的房地产公司”的限制性承接要求,以防范市场风险。

此外,负面清单进一步明确了负面清单事项的内涵外延。首先是细化了判断标准、增强规则可执行性,进一步明确了认定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权机关类型,明晰了违规对外担保、违规占款、以及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判定标准,同时规定了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主体评级的选取要求;其次是兼顾事实和状态、提升负面清单管理精准性,给予发行人在完成整改、纠错、风险显著缓释后,及时恢复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融资机会,将境外债务有违约或延迟支付本息、擅自违反所作出的承诺等情形一并纳入负面清单,还对违规对外担保、违规占款纳入负面清单的金额标准作出了规定。此外,发行人存在前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未向协会报备的情形纳入负面清单管理,以落实上位规定要求。

责任编辑:李思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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